親愛的爹地媽咪您好


提供您知道以外,也要告訴您的朋友,一定要注意這篇報導,以保障孩子的權益!


總之,


幼稚園依法規定,只能收中班、大班的孩子。


托兒所可收托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的孩子,請您注意您的權益


 


幼托園所超收、超齡生 沒保險


( 2010/4/8 )  張彩鳳、諶淑婷/綜合報導
 許多家長不知道,幼托園所超額或超齡收的幼童都無法承保團體險。這項因《保險法》修改而實施的新規定,幼托園所在招生時並不會主動向家長說明。內政部兒童局呼籲家長多注意,否則孩子一旦發生意外,將無法獲得理賠。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選擇合法立案的幼托園所是最好的辦法。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針對兒童保險部分有重大的變革,其中關於幼稚園兒童部分,規定以各園立案時核定可招收的人數,以及《幼稚教育法》核定可招收年齡四到六歲的兒童為納保對象。若該幼托園所核定人數是一百人,實際卻招收一百二十人,超收的二十名幼童將無法投保。

 中華民國幼兒教育改革研究會常務理事林佩蓉表示,業者不會向家長說明四歲以下的兒童和超過核定人數者都無法投保,往往等到申請理賠時,才發現孩子根本沒投保。她提醒家長,主動向業者索取保險名單,確認孩子有投保,並確認受益人,才能享有保障。

 孩子就讀幼稚園大班的家長陳雲英表示,她不清楚這條新規定,也不知道原來孩子進入幼稚園後會投保,「幸好小孩讀公立幼稚園,起碼一切會依法辦事;私立幼稚園業者應該要憑良心做事,不應該超收又不說明。」

 臺中縣教育處表示,會定期稽查幼稚園,對於未立案業者一定會開罰。兒童局提醒家長,可到「全國幼教資訊網」查詢合法幼稚園資訊,並主動向幼稚園索取投保資料。





慎選合法幼稚園 學生團保有保障  更新日期:2010/04/07 15:29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7日電)為保障兒童權益,台中縣政府教育處今天呼籲家長為孩子慎選合法立案幼稚園,並了解是否有超收學生,才能享有學生團體保險的保障。

教育處指出,99學年度兒童團體保險有關幼稚園兒童部分,以各園立案時核定可招收的人數及幼稚教育法核定可招收年齡的兒童為納保對象;亦即各園依法招收人數內,才符合團體保險的投保對象。

教育處表示,有關合法幼稚園相關資訊,可至全國幼教資訊網查詢。縣府對於未立案的幼稚園將持續加強取締,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990407提供給其他媽咪一起參考保障權益

 


托兒托嬰團體保險有法源 23萬幼童受惠

2010-04-28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賦予托兒所學童及托嬰中心幼兒參加兒童團體保險的法源依據,以彌補保險法新制中,托兒所幼童若是不幸意外死亡,完全無法獲得任何死亡給付的缺憾。估計將有超過二十三萬幼童可受惠。

 立法院一月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增訂防親人謀殺子女詐領死亡給付條款,明定父母幫未滿十五歲孩童購買死亡保險單,發生保險事故時,死亡理賠無效,只能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兒少法修正三讀通過 賦予法源依據
 
   但提案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認為,依據幼稚園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規定,就讀幼稚園的學童得納入團體保險,但托兒教育的幼童投保團保的法源卻付之闕如,若發生任何意外,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修法後,就讀托兒所的幼兒將立即受惠,根據統計,人數超過二十三萬七千五百人。

   立委王進士也說,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在今年 二月一日 公布施行後,父母幫未滿十五歲孩童購買死亡險保單,發生保險事故,死亡理賠無效,只能獲得壽險公司「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彌補保險法新制之缺憾 保障權益

    
他說,雖然幼稚園及國中小學童由於幼稚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賦予強制學生團體保險(兒童團體保險)的法源依據,可不受保險法新規定限制,但是托兒所學童團體保險並無法律依據,過去僅以行政命令要求投保一般商業壽險補足一百萬元的死亡理賠保障,因此保險法新制施行後,托兒所幼童若不幸意外死亡,完全無法獲得任何死亡給付。

 王進士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除賦予近二十四萬名托兒院所學童團體保險法源依據,同時將過去因風險過高而無壽險公司願意承保的托嬰中心幼兒一併納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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