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98年6月17日公告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簽訂合作園所相關事宜實施日期98年8月1日。
翔祥將積極了解並與教育部簽訂合作園所 ,凡就讀翔祥大班幼生,符合以下資格者,將可申請98 學年度扶幼計畫補助額。請參考(附表一)
完整內容如下:
98 學年度「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實施說明
壹、補助款申請時間: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期限:98 年 9 月 1 日至 98 年 10 月 15 日止。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期限:99 年 3 月 1 日至 99 年 4 月 15 日止。
貳、補助對象及內容:
一、補助對象:
(一)92 年 9 月 2 日至 93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 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幼兒。
(二)依法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 班)之學齡兒童。
二、補助內容(參見附表一): 符合前述補助對象規定者,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但
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或年
利息所得在新臺幣 10 萬元(含)以上者,不論其家戶所得數多寡,均排除於 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外,其就讀私立園所者僅得請領幼兒教育券方案之補 助。惟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之不 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後,不列入排除之列。
(一)家有 1 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1 年最高 補助 6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 1 年最高補助 5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3、家戶年所得超過 30 萬元至 4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2.6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
所(國幼班) 1 年最高補助 4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4、家戶年所得超過 4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2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3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5、家戶年所得超過 50 萬元至 6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1.4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
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2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二)家有 2 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至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6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 40 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至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5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3、家戶年所得超過 4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2.6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
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4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4、家戶年所得超過 50 萬元至 6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2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3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5、家戶年所得超過 6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1.4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
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2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三)家有 3 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至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6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至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5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3、家戶年所得超過 50 萬元至 6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2.6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
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4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4、家戶年所得超過 6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2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3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5、家戶年所得超過 70 萬元至 80 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者 1 年最高補助 1.4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
所(國幼班)1 年最高補助 2 萬元,並分上下學期撥付。
參、身分及所得認定方式
一、98 學年度起,依家戶所得及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家戶年所得係以符合補 助對象幼兒與其父親及母親合計(或法定監護人)之 96 年度年所得總額、利 息及不動產為計算標準;至家有子女數則以 5 足歲幼兒之親生父母或養父 母之子女數為度。上述家戶年所得及子女數等資料,仍將循例依相關部會 提供之資料,先行註記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供園所及縣市政府作業時 比對,原則上,仍無須要求家長提供所得及戶籍之證明文件,但家長對於 比對結果存有疑問或於系統查無資料者,或其他扶養事實者再由家長自行 舉證。
二、本案低收入戶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應自行提供低收入戶證;中 低收入家庭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應自行提供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之不動產係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定之下列各項,幼兒家長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後,不列入排除之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
用地及墳墓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至免繳所得稅者如軍人、國中小教職員及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將由勞保局、
台灣銀行公保部及國防部,提供全國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教師及軍人資料比對,先予以註記排除。 五、各類身分別幼兒於系統查核後,屬於查無資料或家長不同意比對結果者,
須自行檢附證明文件。
肆、補助款之申領及撥款方式:
本項補助由幼兒所就讀之公立幼托園所(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得(國幼 班)協助家長申請,並於完成申請作業後併同申請表、確認單、經家長核章之清冊及繳費證明,彙送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請領經費。
一、申領作業:
(一)園(所)於全國幼生資訊平台登打幼兒資料後;發給園所內每一位 5 歲幼兒
家長各一份「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申請表」,並回收每一位 5 歲幼兒
家長填妥之申請表後,對於有勾選申請本項補助之幼兒於全國幼生資訊平 台辦理補助款申請作業,比對幼生是否符合補助要件,並從系統列印比對 結果確認單,再發給家長確認及回收確認單;經家長確認後園(所)再於全 國幼生資訊平台製作及列印請領清冊,並請家長一一核章後,幼稚園送件 至縣市政府教育局、托兒所送件至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款。
(二)各園所不得於家長交回「扶持 5 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申請表」前,先行至 系統查核其合於補助之額度。
二、撥款作業:
(一)園(所)於家長繳交費用中先予扣抵補助經費者,應於補助款核撥時歸還園(所);如園(所)未能於就學時即減繳,則於補助款核發後再由園(所)轉發給家長。
(二)基於鼓勵園(所)於幼兒就學即予扣繳,爰請縣市政府對園(所)之請款採隨到隨發,俾利園(所)能配合本項計畫之推動及執行,以落實本計畫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之美意。
伍、幼兒就學得請領本項補助之園所
一、地區及園所名稱:
(一)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公立及私立國民教育幼兒班(依各學年度之申 請程序辦理)。
(二)一般地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
二、私立合作園所相關規定:
合法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及私立托兒所於本(98)年 7 月 15 日前,至本部全國幼教資訊網詳實登載 97 學年度教職員相關資料,以及幼生資料庫詳實登載幼生相關資料後,即為合作園所。相關資料登載及使用說明如下:
(一)教職員相關資料:
1、請將 97 學年度服務於園所內之園所長、教師(含代課教師)、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等相關資料,完整登載「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內教職 員之相關欄位。(路徑如下:「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相關資料填報」→「教職員資料管理」)。
2、若園所於每學期或平常人員異動時均已至系統完成相關資料填報者,則 無須再填列,但請檢視相關資料是否填列無誤。
3、各園所登錄於系統之教職員相關資料,與服務經歷是否為縣市政府所核備無絶對關係。各教職員之服務經歷是否核備,仍需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審核。
(二)幼生相關資料:
1、請將 97 學年度就讀於園所內之全體幼生,完整登載於「教育部全國幼 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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