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祥教養大補帖】 第8帖 教育的三大規準
英國教育學者皮特思(R.S.Peters)提出教育的三大規準是指
(A) 合理性、合法性、合價值性
(B) 正當性、中立性、合理性
(C) 合認知性、合價值性、合自願性
(D) 合理性、合認知性、合法性
英國教育學者皮特思(R.S.Peters)認為,教育是一個「工作—成效」的概念,教育是指「多樣態」的歷程,教育即是「啟發」,任何教育活動都要符合三項規準。
教育的三項規準:
1. 合認知性:教育的認知活動,應當注重有關認知原理原則的洞察與了解,需以「認知識見」的培養為主。教育所傳遞的內容訊息,必須具備知識上的真,所謂知識上的真是依據證據的充分與否來判斷。換句話說,教育不能傳遞錯誤不實的訊息,必須尊重證據事實,是是非非。例如學校裡教天文而不教占星術、教地理而不教風水、教化學而不教煉丹數,是符合認知性的規準。
2. 合價值性:教育的活動必須是有意義的、合理的、適切的與可欲的,才能被選為有教育價值的材料。教育是傳遞價值的過程、必須傳遞合理正向的價值,所傳遞的價值不能與道德相悖離。教育必須合道德規範的善,換句話說,即教育必須是正向價值的活動,不能違背道德的規範。例如:鼓勵學生參與學校舉辦的慈善募款活動、教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消除髒亂活動、或不能教學生拿石頭打落水狗等。
3. 合自願性:教育活動亦即要顧及到學習者的身心發展,與自由意志的表達,這即是「自願的歷程」。教育過程應儘量符合受教者的自發意願,儘量避免強迫灌輸。換句話說,施教者應力求了解並配合學習者身心發展的成熟度,且尊重學生的自由意志。例如:不能教國小三年級的學生微積分、聯課活動給予學生自由選擇社團的機會,盡量不要強迫學生一定要參加某種社團,所謂「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的意思相近。
【資料來源:教育家教甄-教育專業科目-楊軒老師編著教育家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