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伍、幼兒就學得請領本項補助之園所


一、地區及園所名稱:


()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公立及私立國民教育幼兒班(依各學年度之申 請程序辦理)


 ()一般地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


 


二、私立合作園所相關規定:


合法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及私立托兒所於本(98) 7 15 日前,至本部全國 幼教資訊網詳實登載 97 學年度教職員相關資料,以及幼生資料庫詳實登載 幼生相關資料後,即為合作園所。相關資料登載及使用說明如下:


 ()教職員相關資料:


1、請將 97 學年度服務於園所內之園所長、教師(含代課教師)、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等相關資料,完整登載「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內教職 員之相關欄位。(路徑如下:「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相關資料填報」→「教職員資料管理」)。


2、若園所於每學期或平常人員異動時均已至系統完成相關資料填報者,則無須再填列,但請檢視相關資料是否填列無誤。


3、各園所登錄於系統之教職員相關資料,與服務經歷是否為縣市政府所核備無絶對關係。各教職員之服務經歷是否核備,仍需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審核。


 ()幼生相關資料:


1、請將 97 學年度就讀於園所內之全體幼生,完整登載於「教育部全國幼 稚園幼生管理系統」,每位幼生至少須完成系統內「基本資料」及「學籍資料」區紅色標示之欄位。(路徑如下:「教育部全國幼稚園幼生管理 系統」→「園所資料維護與查詢」→ 幼生資料維護」)。


2、若園所於各幼生入學時均已至系統完成相關資料填報者,則無須再填。


()97 學年度及 98 學年度全學年全園所各收費項目、收費數額及收費期間(含課後延托之收費規定)


1、各園所請將 97 學年度及 98 學年度之收費資料存於同一個 word檔,檔案請先壓縮並以園所帳號命名後再行上傳,上傳之檔案於本(98) 7 月31 日後即凍結不可修改,該資料將作為未來審核是否依實收費之依據。(路徑如下:「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相關資料填報」→「收費標準上傳」)。


2、所傳檔案必須包括全園所 97 學年度、98 學年度全學年度各收費項目、 收費數額(含課後留園之收費規定),且 98 學年度之收費總額不得高於97 學年度。


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私立幼托園所未能於 98 7 15 日前,未完成相關系統登載事項者,將 公告於全國幼教資訊網。


二、各縣市公立幼托機構之收費基準,係以 96 8 1 日各直轄市、縣()政 府所發布之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各類幼兒收費基準或函報本部、內政部兒童局有關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之收費公文為依據。


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及社會局於補助款開始申請前,應至「教育部全國幼稚 園幼生管理系統」先行設定縣市公立幼稚園之收費上限,其後各公立幼托園所再設定各園之收費(含學費及全學期之其他收費)總額。至私立幼稚園則依 98 7 15 日前上載於全國幼教資訊網之數額,填列於「教育部全 國幼稚園幼生管理系統」。


四、本計畫所稱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國幼班),其免費係指免學雜費及部分 代辦費,惟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不在補助範圍。


五、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享全額補助之幼兒,於學期中離園者,依各縣市 政府所訂之收退費標準辦理,所退費用應歸還教育部(幼稚園部分)、內政部(托兒所部分)。


六、合作園所之退場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令其限期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改善者,終止其合作園所資格;倘涉未依規定調高收費總額,且經查證屬實者,則二年內不得申請為合作園所。


()未按時據實填報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及全國幼教資訊網各相關資料者。


()經查相關資料確有造假之情者。


()拒絕稽核或評鑑者。


柒、常問問題


()家戶年所得所指為何?


本計畫家戶年所得是指符合補助對象幼兒及其父親與母親合計(或法定監護人)之年所得總額為計算標準,98 學年度第 1 學期並以財政部財稅中心提 供 96 年度之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


 ()申請補助者提供何種佐證資料?


1、低收入戶:須提供低收入戶證。


2、中低收入戶:須提供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文件。


3、家戶年所得總額:家戶年所得及子女數等資料,將依相關部會提供之資料,先行註記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供園所及縣市政府作業時比對,原則上,無須要求家長提供所得之證明文件,但家長對於比對結果存有疑問或於系統查無資料者,則再請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幼兒於學期中就讀或轉學等事宜之經費處理方式?


1、學期中就讀之幼兒,應依收費標準按比例補助經費。


2、對於已獲補助之幼兒,於學期中離園()未續讀者,應依據退費原則將 補助款歸回補助機關(教育部或內政部)


 ()請領本項補助者是否能再請領幼教券補助? 已請領本項補助者不得再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江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